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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腰古镇程明辉案

txwlaaa 2个月前 (08-11) 阅读数 42 #城乡信息

关于云浮市腰古镇程明辉案,根据目前可获取的信息,主要涉及他在多个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担保人或被告的身份,以及他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详细解析:


案件背景

程明辉作为被告或担保人涉及的案件主要发生在云浮市,与云浮至高石材有限公司(或云浮市至高石材有限公司,名称可能略有差异,但在此视为同一主体)的借款合同纠纷紧密相关。这些案件通常由当地法院审理,

并涉及多家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和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在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云浮市至高石材有限公司、程明辉、程金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云浮市至高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程明辉。该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在银行融资贷款,

程明辉提供了其位于云浮市腰古镇水东村委地段,证号分别为云府国用(2010)第04xx号、云府国用(2010)第04xx号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作最高额抵押担保,还签订了2012年营业抵字第0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在1600万元人民币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程明辉和程金树为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2012年营业保字第0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在人民币200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因该公司自2016年1月20日开始拖欠利息等,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相关借款合同、宣布借款立即到期、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程明辉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承担相关实现债权费用等。

后来在2021年6月4日,云浮市云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文书(2016)粤5302执104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程明辉位于腰古镇水东村委地段,

不动产权证号为云府国用(2010)第0424号、云府国用(2010)第0422号的抵押权。

结论

云浮市腰古镇程明辉案是一起涉及大额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程明辉作为担保人因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在参与经济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声明

本文来自于网络公开信息,由于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等原因,所以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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